近日,吴桥县铁城镇的贾某腿疼的老毛病又犯了。原来,两年前,贾某受雇修房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了下来,造成颅脑、股骨、脊椎等多处骨折。后来,贾某无钱继续治疗,将包工头季某告上了法院。最终,在吴桥法院的努力下,贾某获得了赔偿。
老人受雇修房不慎摔伤致残
贾某是吴桥县铁城镇人,今年68岁。对于两年前的那场意外,贾某记忆犹新。
年11月8日,与贾某同村的季某雇佣他为吴桥县铁城镇的一户人家翻修平房。双方当时约定,工期5天,季某每天给贾某80元。随后,贾某跟着季某去翻修房子。一天,季某有事外出,让工友李某暂为管理监督大家干活。没想到,一场意外降临了。当天中午,贾某饮酒后,爬上房顶干活,不慎摔了下来。事故发生后,贾某被紧急医院。
经过检查,医生诊断贾某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视神经损伤、脊椎骨折、股骨骨折等多处骨折。后来,因伤情严重,年11月10日,贾某被转到了医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年11月14日,贾某不得不出院回家休养。这次的意外让贾某落下了多处的残疾。
酒后受伤谁担责双方各执一词
意外发生后,季某为贾某支付了元的医疗费之后,没有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年4月,贾某将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年4月27日,吴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贾某要求季某赔偿元。对此,季某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贾某修房子时受伤,是贾某饮酒后干活造成的。季某说,他离开施工现场事出有因。因为家里的老人需要照顾,所以他才暂时离开。季某还说,他离开前将监督管理权交给了李某,并嘱咐李某注意工人的安全。
季某说,在贾某受伤住院后,医院看望贾某并出钱出力,并没有推卸责任。季某还找到了4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都证明贾某在干活前曾经饮酒。
法院按过错划分责任包工头承担60%的责任
吴桥法院的法官祁峰负责审理此案。他了解了案情后,认定了贾某受雇佣干活时摔伤的事实。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的损伤为一个三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在审理中,祁峰认为,季某没有在现场监督管理,也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只是委托李某代为管理。李某作为代管人不仅没有履行好职责,还纵容其他工人和贾某一起共同饮酒,酒后又一起施工。由于李某是代替季某管理,责任应当由季某自己来承担。
在庭审中,季某表示是贾某主动找他要求来干活的。对此,祁峰认为,“谁找的谁”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季某既然敢雇佣60多岁的贾某进行高危作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贾某也有责任。贾某在明知自己年岁较大和饮酒的情况下,还要上房顶干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贾某承担40%的责任,季某承担60%的责任。
赔偿数额起争执法官调解终和解
季某认可法院对责任的划分,但对贾某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以及赔偿费用提出了质疑。于是,吴桥法院根据法律,对贾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公平、公正的认证。法院认为,贾某提出的医疗费数额,有相关票据作证,法院予以支持。在误工费的问题上,季某和贾某又产生了分歧。季某认为贾某超过了60岁,自己不应该赔他误工费。贾某认为,自己摔伤后耽误了干农活,季某理应赔偿自己误工费。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已经明确了误工费的产生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只要受害人遭受伤害,并且在客观上因受到伤害导致了误工,从而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的,受害人则不必考虑年龄因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法院认为,贾某虽然已经年满60周岁,但从他是农村户口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季某应赔付给贾某误工费元。
因为贾某提出的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所以法院又根据相关法律,算了一笔公平账。最终,法院给出了判决意见,季某赔偿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院的判决意见出来后,双方对于判决意见有异议。于是,法院又进行了判前调解。年10月23日,祁峰来到吴桥铁城法庭进行了调解。起初,季某与贾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季某家庭困难,贾某家人也表示自家的日子过得很艰难。经过祁峰的劝说,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季某一次性给了贾某家人6万元作为赔偿。
以案说法
根据过错划分责任
本案中,对于责任划分,双方均提出了异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让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贾某和季某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两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贾某饮酒后干活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季某没有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也应承担责任。虽然季某找了李某代为管理,但是季某不能因此推卸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承担40%的责任,季某承担60%的责任。
来源:沧州晚报记者张亭通讯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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