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为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打击制售假劣涉疫情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所,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犯罪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二条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如下: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卫生消毒用品等各类疫情物资)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一)举报
(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