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办法》《银川市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银川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办法》、《银川市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和《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6月26日

  

 

 银川市重点文艺项目

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激励创作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精神、时代特征和银川特色的文艺项目,为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对象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各级各类单位、组织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反映银川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提升银川文化软实力、扩大对外影响力、提高银川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原创文艺精品和文化活动均可申报推荐。

  

  (二)扶持范围

  

  我市重点扶持通过评审立项的文艺项目,包括文学、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民间文艺、曲艺、杂技、电影、电视、文学评论等各文艺门类。

  

  (三)扶持对象

  

  1、经评估有望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门类作品的创作生产项目。

  

  2、代表银川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展览项目。

  

  3、宣传银川、提升银川文化软实力和对外影响力的重要文化活动项目。

  

  4、市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展览和艺术采风等活动项目。

  

  二、资助标准

  

  (一)对立项后列入重点扶持的文艺作品,资助标准为:影视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每部2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拟重点资助3-5部作品);微电影、微视频每部0.5-1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拟重点资助30-50部作品);舞台剧(歌舞剧、音乐剧等)每部5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拟重点资助1-2部作品);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等)每部10-15万元,总额不超过40万元(拟重点资助3-5部作品);歌曲每首2-3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拟重点资助3-5首);全市重要文化活动项目每项3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拟重点资助5-8项);文联组织举办的文艺展览、艺术采风等活动项目每项10-2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拟重点资助5-8项)。

  

  (二)每年度具体资助标准、类别及数量,根据年度申报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达不到扶持标准的可空缺。

  

  三、组织领导

  

  (一)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3月组织实施。1-2月为申报推荐阶段,3月为评审阶段。

  

  (二)成立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银川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等部门组成,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三)组建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由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四、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推荐

  

  1、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发布相关申报通知和公告,扩大社会各界知晓面,并搭建网络宣传发布和申报推荐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申报推荐。

  

  2、符合本办法的创作单位(或个人)可在银川新闻网下载填写《银川市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推荐。

  

  3、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报告)文学要有故事梗概、创作大纲,并提供至少1/3篇幅或整部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要提供完整的剧本(或文学脚本),广电行政部门立项许可证,导演及主要演员签约复印件,总投资额1/3到位资金验资报告;舞台剧要提供完整的剧本(或文学脚本),投资总额预算报告,创排资金来源及构成,效益预期分析报告等;歌曲要提供歌词、曲谱和MIDI小样。

  

  4、各系统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县(市)区各单位由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无固定工作单位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含其他新经济组织)工作的自由文艺工作者,可向市文联对口文艺家协会申报;各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一并报送至市委宣传部文艺处。

  

  (二)组织评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2、专家评审组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立项

  

  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文艺项目提出立项建议,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下达立项通知书。

  

  五、项目经费管理

  

  (一)经费拨付

  

  1、银川市重点文艺项目资助经费从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总额万元,各类别资助标准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资助经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予以拨付。资助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以实行分期拨付,首期拨付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经鉴定和验收,由市财政根据项目领导小组的正式审批意见将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二)经费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文艺创作项目和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剧本创作、出版、拍摄、排练演出、活动策划及制作等费用。

  

  (三)严格纪律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浪费。

  

  (四)跟踪管理

  

  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定期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及其他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填写《银川市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查。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监管

  

  1、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重点文艺扶持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酌情作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扣减、停拨资助经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重点文艺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二)结项鉴定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银川市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结项审批书》,经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鉴定组进行鉴定。项目鉴定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鉴定意见。(三)项目验收

  

  领导小组根据鉴定意见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银川市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为完善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增强银川文艺的知名度、影响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对我市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设一类奖进行奖励。

  

  (二)对我市在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的获奖作品,设二类奖进行奖励。

  

  (三)对我市在自治区综合性文艺评奖的获奖作品,设三类奖进行奖励。

  

  (四)对我市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或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设播出奖进行奖励。

  

  (五)对入展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的文艺作品,设入展奖进行奖励。

  

  (六)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报纸发表转载的文学作品、文艺理论文章,设发表奖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一类奖包括一类集体奖和一类个人奖。一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30万元,二等奖(银奖)20万元,三等奖(铜奖)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8万元,二等奖(银奖)5万元,三等奖(铜奖)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分等次奖项的按照一等奖的数额奖励,下同)。

  

  (二)二类奖包括二类集体奖和二类个人奖。二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20万元,二等奖(银奖)10万元,三等奖(铜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3万元,二等奖(银奖)2万元,三等奖(铜奖)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三类奖包括三类集体奖和三类个人奖。三类集体奖,给予一等奖(金奖)10万元,二等奖(银奖)5万元,三等奖(铜奖)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类个人奖,给予一等奖(金奖)0元,二等奖(银奖)0元,三等奖(铜奖)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电影作品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票房在万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电视剧作品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及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出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纪录片作品在央视一套播出的长片给予20万元、短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纪录片频道播出的长片给予20万元、短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动画片在央视一套或动漫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集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入展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中国版协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的个人,一次性奖励0元,入展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文艺作品的个人,一次性奖励0元;

  

  (六)文学作品、文艺理论文章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报纸发表转载的个人,文学作品给予0元、文艺理论文章给予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有关奖项设置发生变化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领导小组另行审定,提出奖励意见。

  

  三、奖项范围

  

  (一)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一类奖)

  

  1、中宣部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优秀保留剧目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包括图书奖、期刊奖、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编辑)奖。

  

  4、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漫画金猴奖、文艺评论奖。

  

  5、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6、中国记协

  

  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7、中国版协

  

  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奖出版新人奖。

  

  (二)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类奖)

  

  1、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提名作品。

  

  2、中国书协

  

  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

  

  3、中国美协

  

  全国体育美术展、全国版画作品展、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

  

  4、中国摄协

  

  全国摄影艺术展、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中国摄影艺术节。

  

  5、中国曲协

  

  中国曲艺节、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全国少儿曲艺大赛。

  

  6、中国杂协

  

  吴桥杂技艺术节

  

  7、中国舞协

  

  全国舞蹈大赛(专业、业余、少儿)、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回族舞蹈大赛。

  

  8、中国音协

  

  中国音乐大赛和展演

  

  9、电影电视协会

  

  中国电视文艺百家奖

  

  (三)自治区综合性文艺评奖(三类奖)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宁夏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宁夏文联

  

  宁夏文学艺术奖

  

  (四)国家核心刊物、报纸

  

  《新华文摘》《收获》《人民文学》《小说选刊》《十月》《当代》《小说月报》《散文选刊》《散文海外版》《诗刊》,由中国小说学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国诗歌学会等专业学会选编,人民文学出版社、花城出版社等业界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年度选本,《文艺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艺术类国家级期刊等。

  

  四、奖励范围

  

  (一)奖励作品范围: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奖项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奖励单位和个人范围:银川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在我市有关单位任职并代表我市或由我市有关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个人。

  

  五、奖励认定

  

  (一)能够证实作品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

  

  (二)获奖的原作品(无法提供原作品的,应提供原作品影像声像资料)。

  

  (三)属于在中央和地方广播影视媒体特定频率频道、特定时段播出的广播电视作品,应由播出媒体单位提供作品播出的节目名称、节目时长、播出时间、创作单位等书面证明。

  

  (四)获奖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非抄袭模仿,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个性,且具有社会共识价值。

  

  (五)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或者既在相关电视台、电台播出,同时又获得国际或者国家相关奖项的,按照奖金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奖励对象只能是获奖主体,不能同时奖励单位和个人。

  

  (六)作品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应暂停申报或者评审,待著作权明确后再行申报、评审。

  

  六、奖励程序

  

  (一)申报。每年的11月份为申报时间,获奖作品均由作品获奖单位、个人申报,并经主管单位同意,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按获奖类别分别报送宣传文化系统主管部门。

  

  (二)初评。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汇总,符合条件的向银川市委宣传部推荐。

  

  (三)复审。初评合格的获奖作品由银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意见。

  

  (四)审定。银川市委宣传部将评审小组通过的奖励意见报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拨付奖励经费。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川市获国家级奖项文艺作品奖励办法》(银党办发﹝﹞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银川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

评奖办法

  

  贺兰山文艺奖是由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银川市文艺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届,由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为规范评奖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评奖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银川市贺兰山文艺奖设作品奖、成就奖、新星奖等奖项。

  

  (一)作品奖授予我市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优秀作品。其中:文学类设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报告文学奖、文学理论与评论奖;美术类、书法类、摄影类、民间文艺类设创作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曲艺类、杂技类设创作奖、表演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影视类设电影奖、电视剧奖、广播剧奖、专题片奖、艺术理论与评论奖。每一门类各个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

  

  (二)成就奖授予为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就卓越、德艺双馨的优秀文艺家。

  

  (三)新星奖授予我市各文艺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价值的文艺新人。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

  

  (一)每一门类的作品奖按一、二、三等奖等次分别给予0元、0元、元的奖励;成就奖、新星奖每届奖励获奖者奖金1万元。

  

  (二)每届贺兰山文艺奖作品奖、成就奖和新星奖的具体奖励名额,根据届期内我市文艺创作情况和文艺事业发展实际,由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类奖项中达不到评奖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三、评奖标准

  

  (一)评奖工作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与艺术表现多样化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既注重作品质量和个人成就,又注重社会效果和群众反响。评奖要体现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二)作品奖的获奖作品应是在届期内发表,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精神,在艺术形式上有所突破或创新,在我市文艺作品中具有代表性,在全国有一定影响。作品奖一般表彰份量厚重的作品。

  

  (三)成就奖的获得者应是在文艺创作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在艺术形式和表现上有所创新或发展,有重要贡献或独特价值,在我市具有代表性,获得过多项国家或自治区重要文艺奖励荣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已获得此奖项的文艺家不在申报之列)。

  

  (四)新星奖的获得者应是届期内我市各文艺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的文艺新人。

  

  四、组织领导

  

  (一)贺兰山文艺奖评奖工作一般在当年的9-12月组织实施。9-10月为申报推荐阶段,10-12月为评审阶段。

  

  (二)成立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银川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等部门组成,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提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担任,评奖专家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区内外资深文艺家和学者等组成。有作品参评者不得担任评委。

  

  五、评奖程序

  

  (一)申报推荐

  

  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布评奖活动信息,扩大社会各界知晓面,搭建网络申报推荐平台,组织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荐和评选。

  

  2、各单位以及个人按要求填写奖项申报表,与相关材料(作品、录音带、录像带、CD和VCD等)1式2份(套)一并上报。所有申报材料均不退还。

  

  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市属各文艺家协会直接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评选申报材料直接由县(市)区文联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评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推荐的作品等进行汇总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2、专家评审组在仔细研读作品和有关资料,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当选作品和个人必须获全部评委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赞成票方可生效。专家评审组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当选名单按赞成票多少依次排列。

  

  3、专家评审组发现初评名单中遗漏,同时确属影响较大的优秀作品、成就突出的文艺家或突出的文艺新人,在五名以上评委提出复议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可通过,直接纳入提名侯选作品和候选人名单,参与评奖。

  

  4、评奖专家组评出终评结果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后进行表彰奖励。

  

  (三)表彰奖励

  

  1、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颁奖活动。

  

  2、作品奖、成就奖、新星奖分别颁发奖杯、奖金和证书。其中,综合性的表演艺术作品,奖杯、奖金只发一份,主创人员分别发获奖证书。作品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他文艺作品,奖杯、奖金只发一份,每位作者发一份联名证书。奖金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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