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经过认真盘查,深入工作,及时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1月27日14时许,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国道万里镇疫情防控检查站执行车辆检查任务,在盘查一辆黑色越野车时,发现驾驶员神情慌张,形迹可疑。民警遂对车辆进行深入检查,发现车辆后备箱非法装有烟花爆竹10箱头。民警随即将驾驶员控制,并移交万里派出所处理。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邢某某(男,廊坊市人)交代了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并对自己因侥幸心理做出的违法行为表示悔恨。
目前,肃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邢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任政告〔〕25号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去库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任丘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
二、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广大群众要顺应新时代要求,树立积极向上理念,以实际行动营造环保、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组织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政府将视情给于举报人奖励。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七、其他未尽项,按照《沧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八、任丘市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任丘市人民政府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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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河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河政告〔〕18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沧气领办〔〕号)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河间市全市域(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时段
全时段实行禁售、禁放。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市所有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查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公安局)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河间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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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我市全域全时段均禁售禁放。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平安建设之中,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止燃放等工作;全市所有单位部门、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
市公安局:、
市应急管理局: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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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黄骅市行政区为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黄骅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农村)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黄骅市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
黄骅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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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肃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肃宁县行政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在肃宁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肃宁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农村)全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物流园区、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肃宁县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肃宁县人民政府年12月16日(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献县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献政告[]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沧气领办〔〕号)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献县全县域(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时段
全时段实行禁售、禁放。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条例》(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查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公安局)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献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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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吴桥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去库存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二、全县全域全时段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报警电话、。七、全域全时段禁放工作纳入县综合绩效考评、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八、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九、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吴桥县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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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东光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县所有地域禁售禁放。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全时段禁售禁放。三、管控措施县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单位部门、乡镇政府、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四、处罚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禁售举报(县应急管理局)禁放举报(县公安局)六、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东光县人民政府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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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南皮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县范围内任何区域均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三、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公安搞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禁售、禁放区域内的单位和部门、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标准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2、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3、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4、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5、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二、举报方式1、举报、-2、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三、奖金领取办法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低于此标准的,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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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告〔〕67号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乡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并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根据举报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县人民政府
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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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沧县政告[]81号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沧县行政区为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沧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沧县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
沧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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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县范围内任何区域均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公安搞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禁售、禁放区域内的单位和部门、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3.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4.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5.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1.举报
2.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低于此标准的,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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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的通告为持续改善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沧州市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盐山县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和时间。盐山县全县域全时段。
二、严查重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任何企业、门店、经营性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段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不听劝阻,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职责。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分工,对非法制贩、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
公安局指挥中心:、
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盐山县人民政府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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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海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海政告[]25号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海兴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县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全时段禁售禁放。
三、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单位、乡(镇)场、开发区、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海兴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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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运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运河区全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囯务院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运河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运河区全时段、全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运河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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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华区全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新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和时间。新华区全时段、全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查重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任何企业、门店、经营性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段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不听劝阻,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职责。公安、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及分工,对非法制贩、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打击。
四、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
新华公安分局:5523810
新华区应急管理局:3589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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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配合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沧州渤海新区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区所有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
特此通告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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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开发区沧州市经济开发区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告。年12月22日(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沧州高新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在高新区全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高新区全时段、全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高新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本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二O年十ニ月二十九日(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来源:沧州日报、沧州发布、肃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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