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练的师爷认为,凡是有关妇女的案件,基于颜面问题,不宜轻言传唤对簿公堂,否则师爷会遭到阴间的报应。 案件受理并确定了审期后,就要传唤诉讼当事人及证人之类的相关人员到庭。如果案件情节较重,或被传唤者拒绝出庭,就要实行拘提,称“勾摄”、“拘传”。无论传唤或拘传,都由衙役执行,执行时必须持有官府签发的牌票(印票),前者称“传票”,后者称“拘票”,一般混称“票”。如果事情紧急,官员还可用堂签代替印票,命衙役代表官府执行拘捕。 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牌票之名起于元明时的“信牌”。元明官府都制有信牌,作为执行公务时的凭证。以后改成纸制的牌票,又因印刷制成而称印票。印票的形制各地不同,大致内容有原告、被告姓名,案由,被传人姓名,执行的衙役姓名、人数,发票日期及该票有效日期。师爷在确定审期后,就开列出应予传唤、拘提人员姓名,经官员过目,再发给刑房书吏填写。一般印票由县典史或州吏目签发,斜盖上县衙大印,在年月日上又正盖一印。州县官不用签名,只需拿一枝朱笔在被传人名字上点一点就可以了,所以有谚语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为什么印票一出民间就会有“千点血”?说来也很简单,因为衙役们得了一张票就可横行乡间,向被传人要种种陋规好处,至少有“鞋钱”、“跑腿钱”、“到案费”。如果是拘票,那就更值钱了,可以勒索“上锁钱”、“开锁钱”。衙役们往往故意在传唤时百般刁难勒索,被传人稍有不顺,就乘机大打出手,或者自毁印票,回衙门禀告被传人拒捕、辱骂长官,挑起事端。在挑动长官发出拘票,甚至发出堂签后,他们口称捉拿强盗,一路打将进去,见物就抢,把被传人家拆成了一片平地。所以“票”简直是衙役们的衣食所在,有时还要向师爷、典史、书吏行贿得来。 下笔时要慎之又慎 正因为一票发出就会有一路骚扰,所以师爷在确定涉案的被传、被拘人时要特别谨慎,防止衙役节外生枝,骚扰民众。《佐治药言》说:“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在确定传唤人时最宜谨慎的是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妇女之大耻,所以清代法律严格限制妇女的诉讼权利,除了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被杀、被盗、被劫、被伤之类的重案外,一概不得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亲属“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听诉的权利被剥夺,但实际执法中除了奸、盗、命案外,一般也不予传唤。刑名师爷对此必须多加注意。万枫江说:“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甚至有人主张妇女一律不应到庭:“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罪,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认为这是“养其廉耻心,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牧令书》卷十七)。 妇女不能随便传唤到案 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的业师孙尔周在当吴桥县知县时,请了一位姓叶的刑名幕友。这位叶师爷办案精熟,主宾融洽。有一次两人正在对饮,叶师爷突然一头栽倒地上,人事不省,涎沫横流,气息奄奄。孙知县赶紧叫人救起叶师爷,放倒床上,整整候了两个时辰,他才醒来。 第二天,叶师爷闭门不出,沐浴斋戒后,写了一张黄纸疏文,亲自到城隍庙烧香,并焚疏文;回到署中,也不再提此事。可过了六天,他又像上次一样昏过去,很久才醒来。 孙知县去探视时,叶师爷只是摇头,请求移居衙外。孙知县再三追问缘故,他才说道:“八年前,我在山东馆陶县做师爷,有个读书人的妻子被一个恶少调戏,读书人前来告状。我当晚在核定传讯对象时,打算向东家建议专惩恶少,不必传讯被害人。这时有个姓谢的幕中朋友在旁说:‘听说这个秀才的娘子国色天香,不如传她来见识一下。’我想传讯被害人到庭是合法之事,就列上了那位秀才娘子的名字。不料第二天差役前去传唤后,那位妇女羞愤难当,竟上吊自尽了。 “我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嘱咐县官按大清律例中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判恶少死刑。八年过去了,现在那个恶少的鬼魂在馆陶县城隍庙起诉,说自己没有死罪而被处死,那妇女自尽是因传唤而不是因为调戏。馆陶县城隍庙为此在六天前将我的灵魂勾去对质。我当时竭力辩解,说传唤妇女有法律依据,况且主谋是谢师爷,与己无关。这样才六天无事。现在馆陶县城隍庙又摄来谢师爷的魂魄,再次对质,结果谢师爷强调是我下笔才致使妇女自尽。因此这次我肯定逃不掉了。”孙知县听后也无计可施,只好请叶师爷在署外好好休息。然而叶师爷在搬出衙门后的第二天晚上就暴毙了。 这个故事近似荒诞,不过确实反映了当时人的观念。汪辉祖本人对此事就坚信不疑,在《佐治药言》中告诫刑名师爷,凡有关妇女的案件,“断断不宜轻传对簿”,“夫以法所应传之妇,起意不端,尚不能幸逃阴谴,况之可以不传者乎?”他认为能不传妇女就尽量不要传,以免遭到阴间报应。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