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系百祥小区的拆迁回迁户,其置换了百祥小区的一栋楼房和一间车库,后原告以被告孙某无故占用其车库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本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原告孟某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查看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持有的证据均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其不是单纯的原被告双方所有权的矛盾,故联系该公司法人到庭了解情况,该公司法人到庭后承办法官对其释明利害关系,其法人对本案承办法官的工作予以认可和支持,当庭与被告孙某达成协议并承诺提供给孙某一个新的车库,原被告也看到了法官的努力旨在保障群众的切实利益后,对此表示理解与肯定,都表示各自退让一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孟某获得涉案车库的所有权,孟某允许孙某暂时使用该车库至孙某取得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新车库为止,并出具了调解书,在根源上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得棘手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三方也得到了自己对于该案件满意的答复。
吴桥法院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主动工作,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将保障人民权益放在首位,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调解优势,提高调解质量,努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供稿:王文凯
审核:李敬育
编辑: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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