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活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举报黑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其他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土地承包流转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非法捕捞、带车逃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聚众滋事的市霸、行霸、医闹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
间纠纷、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二、举报黑恶犯罪线索奖励条件: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未掌握的黑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未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沧州范围内黑恶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三、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做为情况反馈和奖励的依据。
四、举报人可以向全县公安机关各所队举报黑恶犯罪。公安机关各所队应当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不得推诿,及时查证。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立即与县局“扫黑办”沟通协调。
五、举报人举报的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七、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由吴桥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
举报邮箱:wqga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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