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将发生变化,这也成为群众广泛关心的问题。近日,吴桥法院院长刘致明带来沧州法院《民法典》网络大讲堂第十二讲: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用鲜活案例为大家讲解了有关“居住权”的《民法典》法律知识,引发热议。
吴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和
社会建设工委主任王国岩
今天,我们收看了刘致明院长题为“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民法典》讲座,从法条到案例,讲解深入浅出、实用具体。过去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比较空白,但是居住权其实也非常重要。《民法典》的物权编专门增加了居住权的制度,来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居住权人与产权人不必要的纠纷。《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民本意识,除回应了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外,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护有重大的突破,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步阳集团吴桥分公司总经理、政协委员张平
刘院长以案例的形式生动地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非常贴近群众实际,听完后受益颇丰。现阶段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是最重要的问题。对于很多拥有房产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会面临着晚年无人照顾的问题,而有部分机构不法分子又通过“以房养老”的哄骗方式骗取老人房屋,让老年人失去住所。另一方面有子女的老人,因为高房价把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如果遇到子女不孝,会导致老无所依被迫赶离的情况。而居住权的设立杜绝了这类现象的发生,保障了老年人居有定所。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杰
“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我们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就存在刘院长说的这些问题。有的老年人,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还有一些机构以“以房养老”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人财两空。如果双方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并且这一权利在老人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刘院长的讲解以案释法、深入浅出,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王占义、李方明
今天,我们收看学习了刘致明院长的《民法典》网络大讲堂第十二讲: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刘院长通过几个案对《民法典》居住权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观看以后我们收获良多,这使我《民法典》有了相对的了解,对居住权制度也有了较为深入的学习与认知,为我们今后参与庭审和调解案件有很大帮助。
居住权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一系列规定,更加显示了对于人民群众的尊重,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吴桥县安陵镇西谢庄村委会
今天,村两委和村民代表集中收看学习了刘致明院长的《民法典》网络大讲堂第十二讲: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大家都感到受益匪浅。现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各村大部分常住人口为留守老人,居住权的保障对于老人的“以房养老”提供了重要保障。刘院长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解了居住权制度,让我们简单快速地明白了什么是居住权、怎么保障居住权。今年7月份以来,法院多次来村宣讲民法典,给村民答疑解惑,让我们真正感受到《民法典》是保障人民权益的百科全书,给老百姓吃了颗“定心丸”。
吴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辉
今天,在外出办案的途中收看了刘院长关于“居住权”的授课,让我充分认识到学深学透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作出规定,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的本质在于将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过去物权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这种二元立法模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居住权的设立,不仅是房屋所有权人在经济上行使、实现所有权的结果,也为非所有权人提供了通过法律行为比较稳定地使用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吴桥县于集人民法庭庭长祁峰
今天收看了刘致明院长在我院《民法典》网络大讲堂关于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的讲座。居住权不同于所有权,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用益物权,其目的是让老百姓“居者有其屋”,增强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居住权需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确定,并采取登记制度取得居住权,原则上为无偿的,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约定为有偿居住。居住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为此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住宅的所有权人也不得出租,体现了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居住权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了,居住权也就归于消灭,但也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居住权的主张,保障老人老有所养,避免了以后子女因赡养问题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更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优越性,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进步意义。
任丘法院王艳静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权越来越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