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促进银行业在支持“五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
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集中侦办、审结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逃废银行债务案件,惩处一批逃废银行债务的法人单位及个人,以此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清收不良贷款、处置抵债资产,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明显优化。
重点打击对象
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债、严重损害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行为。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恶意逃废债行为:
(一)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工资、租金等生产费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以种种借口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为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故意拖欠利息、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的行为;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等;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与借款人串通恶意起诉金融单位,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四)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五)通过藏匿、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违法企业和个人;
(六)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集中查办
1、对于在限定期限内积极归还银行贷款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理;对限定期限内拒不偿还银行债务,或确认构成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部门移送。
2、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金融机构间联合制裁、政府相关部门间联合制裁和司法制裁的制裁措施。
(1)金融机构将制裁对象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限期纠正错误行为,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事实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停止发放新贷款,依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停止提供开立账户、发售支票、对外支付等金融服务,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其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2)政府相关部门应金融机构联合申请,对被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借款人,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借款人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的管理。
(3)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加大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执行力度,加大对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共媒体进行曝光,从舆论上给被执行人以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3、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金融涉诉案件执行情况通报会,向辖区内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事实和联合制裁措施等情况,畅通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流渠道,提高金融涉诉案件执行成效。
4、解除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制裁。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在被认定和制裁的过程中及时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原申请金融机构同意并提出书面报告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协调停止或撤销正在进行的认定与制裁。
素材来源:政府办
编辑: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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