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吴桥一人因这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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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转暖,农民开始备耕生产,又恰逢清明时节群众祭扫活动增多,秸秆禁烧防控工作进入攻坚期。鉴于此,沧州市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持秸秆禁烧工作高压态势,同时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省厅秸秆禁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营造良好秸秆禁烧舆论氛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市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年4月7日下午15点20分,沧州市盐山县边务乡政府环保所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盐山县边务乡杨龙潭村北养猪场旁边有秸秆焚烧的环境违法行为,系盐山县曾庄村村民曾某抽烟时不小心扔烟头引燃杂草,导致烟尘向环境中排放,燃烧面积约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盐山县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警示和训诫,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对其作出罚款0元的处罚。2.吴桥县曹洼乡楼子铺村村民纪某,因未按照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倡导,焚烧纸钱引发荒草燃烧造成空气污染。经乡派出所进行调查,纪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纪某进行了警示和训诫,吴桥县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罚款元的处罚。3.4月4日,南皮县秸秆禁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平台王寺镇邢九拨村监控点火情报警,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王寺镇环保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扑灭火点,经与邢九拨村委会调查发现违法人员为田某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元。4.4月4日11时许沧县杜林乡前流堂村发现着火点,沧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织乡环保所工作人员到达火点位置及时灭火,并将两名放火人控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4月5日沧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两人进行训诫、罚款元处理,并责令其三天内清除过火痕迹恢复地貌。

相关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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