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杂技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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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不属于可以涵盖音乐、美术作品等予以整体保护的复合型作品——张硕杂技团与中国杂技团、腾讯公司、建安区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现阶段,诸多杂技吸收舞蹈元素进行动作设计和编排,包括杂技动作之中融入舞蹈动作,杂技动作的衔接之间引入舞蹈动作等。此种情形下,强行将连贯动作分割为支离破碎的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将舞蹈元素剔除,将使得原作的美感大打折扣,分离后的动作编排亦难以单独作为舞蹈或杂技作品保护。因此,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作品予以保护。2.立法已明确限定杂技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其并非如视听作品,属于可以涵盖音乐、美术作品等予以整体保护的复合型作品。因此,即便上述配乐构成音乐作品,服装、舞美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其仍不属于杂技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将之纳入杂技作品的内容予以保护,而应作为不同类型作品分别独立保护。3.并非对原作不经裁剪的原样照搬方构成抄袭,在表演权侵权认定中,如认定未经许可表演的内容与权利作品的部分相对完整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且排除其系独立创作后,同样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年月,原告发现在腾讯公司的"腾讯视频"网站上有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万里灯火幸福年》,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及视频,其表演使用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使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近似,表演都是以杂技的动作,抖空竹形式近似),同时,原告员工手机发现,加"V"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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