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你是不是也刷到了这张图片
很多网友根据这个截屏,
以为今年沧州允许燃放鞭炮
在后台不断给小编留言咨询
小编特意找到了这篇文章
发布者是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是年1月24日
也就是说,
被大家刷屏的竟然是4年前的旧闻!
那么沧州到底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呢
请看标准答案!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年10月27日经过沧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年11月27日经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年12月3日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宣布《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示意地图仅供参考)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那么,各县市区是对禁止燃放范围的
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编特意搜集到年12月到目前为止
献县官方发布的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售禁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献政告[]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沧气领办〔〕号)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献县全县域(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时段
全时段实行禁售、禁放。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条例》(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查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公安局)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献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0日
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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