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一男子酒后身亡家属将俩酒友告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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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朋友聚会、同事聚餐、公司年会……

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

免不了推杯换盏,

也免不了有人喝多了。

但如果因此发生意外,

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甚至有人会因此担责。

吴桥的刘某喝酒后开车送完工友回家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刘某的家人将与刘某一起喝酒的两人告上法庭——

近日,吴桥县刘某的家人虽然从吴桥法院领到了赔偿款,但是他们的心情却很沉重。

原来,年2月25日,刘某饮酒后送工友回家,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为此,刘某的家人将与刘某一同饮酒的张某和工友简某告上法庭。

最终,吴桥法院经过努力,帮刘某的家人要回了2万元的赔偿款。

酒后驾车身亡家人状告酒友

“他想去问问打工的事,没成想把命都搭上了!”刘某的妻子王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年2月25日,曾雇佣刘某干活的张某在吴桥杨家寺乡的一个饭店请刘某和刘某的工友简某吃饭。

饭桌上,他们边吃边聊,席间,刘某喝了酒。吃完饭后,张某让刘某送简某回家。于是,刘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将简某送回家。不料,刘某在回家的途中,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辆山东牌照的货车相撞。刘某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随后,吴桥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做了调查。最终,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刘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和刘某负同等责任。

后来,刘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吴桥法院作出判决,货车司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元,货车司机不再对刘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的家人认为,因为张某是刘某的雇主,所以刘某才去参加聚餐。刘某的家人表示,当时,刘某饮酒后送一起吃饭的简某回家,是受了张某的委托。刘某的家人认为,刘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张某和简某都有责任。因此,两人应该赔偿。

年6月26日,刘某的家人将与刘某一起吃饭的张某和简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谁担责成争议焦点

年7月,吴桥法院的法官祁峰对该案立案,并于今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谁担责成了争论的焦点。

张某认为,他与刘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原来,年下半年,刘某就不在张某那里干活了,两人之间也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了。张某还认为,自己没有召集包括刘某在内的人一起吃饭喝酒,更没有安排刘某送简某回家。对此,张某并没有当庭提供证据。

另一名被告简某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答辩。开庭之前,法官曾到简某所在的村子进行了调查。法官查明,简某常年外出务工,经常不回家,没人知道他的下落。

法院最终宣判两名酒友应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年2月25日晚,张某和简某、刘某曾在一起吃饭,张某安排刘某送简某的事实无法认定。刘某与张某是季节性、长期性的雇佣关系。因为刘某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以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某赴宴的原因之一就是确定出去干活的事,这与张某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以帮助张某实现商业利益,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吃饭。因此,作为商业利益受益人的张某应当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

法院认为,刘某为了防止简某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驾车将简某安全送到家。随后,刘某在返家途中遭遇事故死亡,简某作为生命健康权受益人,也应对刘某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和简某各自赔偿刘某家人.5元。

3月12日,法官祁峰进行了判后调解。刘某的家人同意张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后,双方再无纠葛。当天,张某就将2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刘某的家人。简某一直下落不明,法官正在积极寻找。

受益人应补偿

吴桥法院的法官祁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祁峰说,张某是刘某的前雇主,刘某去赴宴的原因就是想确定跟着张某出去干活的事。由此可见,刘某参加聚餐是可以帮助张某实现商业利益的。

祁峰说,在本案中,张某是商业利益受益人,简某是生命健康权受益人。因此,刘某遭遇车祸身亡,作为受益者的张某和简某应给予刘某家人适当的补偿。

这样的事,

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

但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

事件回顾:

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老张是某公司的保安,而老黄是保安队长。年1月27日,某公司开年会,当晚公司员工在一家饭店聚餐,一共三桌。老张和老黄都参加了聚餐,坐在一桌。老黄吃饭的时候没有喝酒,而老张喝了不少白酒。由于晚上还有工作,老黄提前就离开了,回到某大厦继续上班。

老张喝完酒后也回到某大厦,他睡在一楼大厅的地面上,垫了被子。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另外一名保安发现老张已经死亡,迅速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半个多月后,公安相关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老张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事发后,某公司赔偿给老张的家属共计56万元。

老张的家属认为,老黄不应该放任和劝说老张去喝酒,而且也不该让老张就睡在地上,最终导致了死亡。老张的死亡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家属多次找老黄协商却遭到拒绝,只能起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老黄提出,当晚是公司年会聚餐,不是他们私底下一起吃饭,他并不知道老张喝醉酒后怎么回到某大厦来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晚的宴席是工作单位组织,并不是老黄组织的。在宴席中,老黄并未喝洒,所以不存在与老张拼酒的情况,同时原告也没有理由证明当晚老黄劝酒了。老黄提前就已经走了,没有要将老张送回家的义务。老张回到某大厦后,虽然老黄在上班,但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或他人安排老黄去照顾老张,老黄没有看护老张的责任。事发后,某公司已经对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给予了赔偿。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延伸阅读: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做到以下4点,

则同席者一般不会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就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的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的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这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来源:沧州晚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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