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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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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